2005年6月2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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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下铁案 历史必须铭记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解读123
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部 陆芳 朱翠屏 傅智操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胜利60周年,媒体陆续报道了当年日本侵华的战争罪行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情况,引起了曾受侵华日军蹂躏的浙江人的进一步关注,一些读者来信或来电询问当年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期《识法》特邀几位研究国际法的专家学者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
    
  事件回放
    
  东京审判——正义的审判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一些恶贯满盈的日本战犯自知罪责难逃,纷纷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罪恶的一生。第一个畏罪自杀的是日本陆军元帅杉山元,原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原内阁首相、侵华主谋之一近卫文麿等也相继自寻短见。
    ——1946年1月19日,盟国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布特别公告,宣布在日本东京成立由中美英苏等11国法官、检察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于同日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以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正式起诉。28名战犯是:头号战犯东条英机,提出灭亡中国“广田三原则”的广田弘毅,特务头子、“中国通”的土肥原贤二,九一八事变主谋之一板垣征四郎,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松井石根,残酷虐杀战俘的木村兵太郎,参与南京大屠杀、制造马尼拉大惨案的武藤章,耍尽阴谋、擅长权术的天皇首席机要顾问木户幸一,积极策划发动侵略中国的小矶国昭,日本法西斯极端组织“国本社”总裁平沼骐一郎,日本军阀“皇道派”分子之一荒木贞夫,原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俊六,日本法西斯组织“政治会”总裁南次郎,东条英机的得力助手岛田繁太郎,《何梅协定》的策划者梅津美治郎,偷袭珍珠港的主要策划者之一永野修身,狂热的法西斯分子铃木贞一,日本外务省“少壮派”白鸟敏夫,擅长发动政变的桥本欣五郎,日本海军“少壮派”冈敬纯,勾结德意法西斯的大岛浩,日本陆军“少壮派”佐藤贤了,用鸦片毒害中国人民的星野直树,日本战时外交路线的策划者和执行者东乡茂德,拖着一条腿签订投降书的重光葵,日本“法西斯主义之父”大川周明。
    ——1948年11月12日,经过两年多的正义与邪恶、机智与阴谋、巧辩与诡辩的激烈较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级战犯,一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审判,另外二名因在审判期间死亡免于追究。
    ——1948年12月22日24时整,在东京草巢鸭监狱开始执行绞刑。执行绞刑的是美国陆军中士约翰·伍德,他曾于两年前于德国纽伦堡用双手结束了纳粹德国战犯的罪恶的一生。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止,持续时间长达两年多,共开庭818次,审判记录48412页,判决书长达1231页,可谓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审判。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供稿)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审判的法律依据    
  1946年1月19日,盟国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布特别公告,列举了对日本战争罪犯审判的法律依据:一是1943年11月的《开罗宣言》明确了要惩办战争犯罪;二是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投降条件之一即所有战争罪犯均应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三是日本无条件签署的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之条件”。
    同日,通过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根据该《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之设立,其目的为公正与迅速审判并惩罚远东之首要战争罪犯”,法庭有权审理三种犯罪: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违反人道主义罪。犯有以上三种罪行的为甲级战犯。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甲级战犯为主,乙、丙级战犯由设在各受害国的法庭单独审理。
    《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国首脑参加的波茨坦会议发表了《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投降。《波茨坦公告》是日本无条件投降并放弃军国主义的最基本的国际法文献,也是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正义审判的最主要的国际法依据之一。公告第六条宣布,“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第十条则明确宣告,“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日本在投降书中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列之条件”,当然包括第六条及第十条所规定的对战争罪犯的法律之严厉制裁。这是对日本具有最直接拘束力的无可辨驳的国际法依据。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945年12月26日盟国授权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法庭宪章)貊共5章17条,规定了法庭的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管辖权等。主要内容是:
    1、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2、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分或团体成员身分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凡参与策划或执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及共犯者,对任何人为实施此种计划所做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被告所处职位及所奉政府或上级长官命令都不能免除其责任。
    3、盟军最高统帅任命的检察长负责进行并支持对远东战争罪犯的起诉;任何与日本处于战争状态的联合国家均有权委派陪席检察官一人,以协助检察长。
    4、法庭依公正审判原则和程序进行审判,被告有权亲自或由其辩护人代行辩护,但法庭有权拒绝由被告自行选任的辩护人或代为指定辩护人。
    5、法庭有权判决犯罪者以死刑或法庭认为适当的其他刑罚;判决应公开宣布,并应遵照盟军最高统帅的命令执行;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宪章》对于战犯审判的规定承袭了二战后对纳粹德国主要战犯进行审判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所确立的纽伦堡原则。纽伦堡判决书曾严正指出:“犯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是人,而不是抽象的范畴,只有通过惩罚犯有这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则得到遵守。”据此,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战犯作出审判,为其违反国际法犯罪行为承担个人责任的合法性是不容否认的。
    
  关于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1946年5月3日远东国际法庭审判开始,首席检察官宣读了长达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28名被告在战争中的罪行,列举55项罪状,指控他们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法庭所指控的这三项罪名并非无法可依的“任意审判”、“事后立法”,关于禁止战争,包括禁止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的国际法是早有先例的。
    早在一战之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协约国就成立了一个由美、英、法、意、日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追究前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破坏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战争罪行,但因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致使审判最终没有实现。
    1923年的《互助条约》和1924年《日内瓦议定书》及1928年国联第六届大会9月25日决议中都曾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国际罪行。日本作为最早签字国之一的1928年《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条约》(简称《非战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各国如果发生争端,不论系何性质,因何发端,只能用和平方法来解决。”
    作为联合国宪章一部分的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审判案件时应适用国际法,具体指“确立争端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的“一般或特别国际协约”;“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和按“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无论是审判德国战犯的纽伦堡审判还是审判日本战犯的东京审判都是严格遵守了国际法的规则的。纽伦堡判决书曾表示,《非战公约》签字后,“任何国家凭借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就是违反这个条约”;“凡是从事计划和实行这类产生不可避免的可怕结果的战争者,都应该被视为从事于犯罪行为”。
    而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基础法律文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再次明确了纽伦堡审判中确立的三大战争罪行:(甲)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实行被宣告的或未被宣告的侵略战争,或参加为达成上述任何行为的共同计划或阴谋;(乙)战争犯罪,即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丙)违反人道罪,即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平民之谋杀、灭绝、奴化、放逐,及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因政治或种族关系,为执行或关涉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之任何罪行而为之迫害,不问其是否违反所在国之国内法。凡参与策动或执行任何犯上述罪行的共同计划或同谋之领袖、组织者、教唆犯及共犯,对任何人在执行此项计划中所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渊源,规定了签字国应负的国际义务。而1946年日本国宪法也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之条约及确立之国际法规,必须
    忠实遵守之”。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强掳劳工、强迫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慰安妇”)、细菌战、人体实验等罪行是铁证如山的,必须为其所犯下的战争罪行承担个人的责任。
    综上,《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使得东京审判在程序上具有无可争议的合法性、正义性和权威性。否认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就是对国际法与国际正义的挑战。
    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部 陆芳 朱翠屏 傅智操